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一线污水处理厂厂长对标准的看法和共识
1、执行新标准,需要考虑深度处理技术的成熟度
“现在执行的GB18918-2002标准实际上已经比大部分发达国家的标准严格。在全国很多地方还没有实行一级A标准的情况下,又前置性的推出这种排放限值,会造成很多刚刚改造完1年的污水处理厂可能又要进一步改造”,义乌市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春荣讲到。对于这个标准,需要考虑深度处理技术的成熟度以及配套的设备与实施是否跟得上,未来改造过程中碰到的问题也需要提前考虑。
2、新标准,需要考虑电耗、药耗、碳源的增加与污染物降低间的平衡
征求意见稿的限值提高很多,以现在成熟的水处理技术也能达到,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大量的电耗、药耗及碳源的增加。杭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七格污水处理厂厂长严国奇提到,“污水处理厂在从一级B提标到一级A过程中,我们已经切身感受到了能耗和药耗的大量增加”。新增加的能耗和药耗也是对碳排放的贡献,而碳排放的增加与最终污染物的减少之前的平衡在制定新标准时需要考虑。
3、对征求意见稿中一些指标项次限值的意见与建议
粪大肠菌群:建议删除,或从宽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出水粪大肠菌群限值为1000个/L,这比自然水体(20000个/L)及自来水厂的要求均要低,而粪大肠菌群进入自然水体会快速繁殖,对其控制值得商榷。同时,多个厂长反映,考核指标中虽明确指出以24小时混合样作为监测水样,但目前考核采样仍以瞬时样为主,取完样之后可能要过一天才能监测。“污水处理厂在投加次氯酸钠和氯之后粪大肠菌群瞬时已经达标了,但是经过一天的分裂繁殖可能又超标了,监测的水样取样方式和保存方式都值得研究”,义乌市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周建新提到。同时,建议根据污水处理厂出水的去处制定消毒控制指标。
COD:由50 mg/L降为30 mg/L值得考虑
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指标主要为氮、磷等,需要对TN、TP、BOD5等进行控制,但COD指标由50mg/L降为30mg/L需要考虑。对于污水处理来说,一是污水厂出来的COD由于可生物降解的COD已经去除,因此排放到河道中的COD对溶解氧影响不大;二是“脱氮时需要增加碳源,加碳源会导致COD升高,TN和COD同时控制也是个矛盾”,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主管鲍资茂讲到。
SS:由10 mg/L降为5 mg/L,检测难度大
出水SS指标小于10 mg/L一般很难检测出来,降到5 mg/L检测更难。在实际经验中发现,SS检测取样100ml误差会很大,取样300-500ml误差较小。在实际化验时,SS指标为5 mg/L,“化验员可能手一抖,就超标了”。
重金属:市政污水处理厂没有去除能力
多个污水厂厂长反映,市政污水处理厂一般采用生化处理方法,对于重金属基本没有去除能力。增加重金属指标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
选择性控制指标:指标项次多,且污水处理厂实际没有去除能力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每年至少一次对表2中列出的所有项目进行采样监测,检测出的项目均纳入选择控制项目。表2中选择性控制指标82项,项目多,检测费用昂贵,同时,即使检测出,市政污水处理厂的活性污泥法对这些指标也无法控制。
4、检测方法与考核或督查中实际做法冲突
对于监测方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之前的要求均为“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多个污水厂厂长反映,在实际考核或督查中,基本均是瞬时取样,并以此为标准。执行与方法的不一致也让污水处理厂“有苦说不出”。
专家观点
清华大学施汉昌教授
第一,COD从50mg/L降到30mg/L有没有必要? 其实现在污水处理对总氮、总磷、COD、BOD5、SS都已经制定了较严格的标准,除了这些指标,还有没有后续我们需要监控的新指标?从我们人类生活来说,再往下找污染指标的话,一类是抗生素,一类就是内分泌干扰物。现在打针吃药,以及猪牛羊乳品里都有抗生素,这些东西都会通过人体排放汇到污水里。这些指标在不久的将来也将会逐渐成为污水处理的限制指标。COD从100mg/L降到80mg/L,再降到60mg/L甚至更低,实际上COD越低, 剩下的东西往往是有环境风险、不易降解的物质,所以这就是导致新标准要把COD再往下降的原因。
第二,是粪大肠菌群指标有没有必要?最初污水处理里出现粪大肠菌群是作为一个代表来考虑的,它代表人类肠道细菌或病毒对水的感染。但全部测定各种细菌非常困难,所以就选择粪大肠菌群这个代表作为限制值。像饮用水限值现在是0个/L,之前还有一个小于3个/L的标准,它实际上代表水体里这些容易让人得肠道疾病的微生物减少了多少,所以它是个代表,控制的并不仅仅就是粪大肠菌群。为什么选粪大肠菌群呢?因为它对人体影响相对比较小,同时对实验室要求低,如果选择其他的菌,要好几层防护才能去做。粪大肠菌群这个指标是代表人的粪便污染对水影响的程度。
江南大学李激教授
目前总砷的测定,标准里的方法非常复杂,实际监测中基本上不用;另外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环保部标准所已经很久没有生产标准样了,这些问题也都值得商榷。关于因地制宜来制定标准,实操难度很大,我个人也比较担心标准就按照这个来实施。
江苏省(宜兴)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陈珺总工
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涉及到技术性能、标准限值、采样方法、评价方法,而这些又是互相相关。COD作为衡量有机污染物去除的一个重要指标,其对环境的污染在100年前活性污泥工艺发明之后已经得到了解决,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过分的苛刻,除非出于水的回用等其他目的。氮、磷污染物总体来说需要进一步严格,尤其是在敏感水体的地区。今天我们应该考虑的是新兴污染物,这是今天的挑战,而不是对COD的过分追求。
如何才算达标?这实际上涉及到一个评价方法的事情,是采用年均值,还是月均值,还是每个水样都达标,还是一定比例的水样都达标,这牵涉到技术的性能、不同国家管理环境问题的思维,比如欧盟要求10万人口当量以上的污水厂总氮年均值小于10mg/L,用的是混合样。而德国、奥地利等国家用的是瞬时样,总无机氮小于13mg/L,但规定5个连续的水样中容许有1个超标,超标的幅度需小于100%的限值。因此,国家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基于国情、历史、环境、技术等综合考虑。很多厂长都提到了粪大肠菌群,这个指标在加拿大也测,但是是用几何平均值,而非算术平均值。总之,标准制定是很复杂的一件事,来自基层最真实的声音的确是制定标准时需要考虑的。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总工程师郑兴灿
任何环境问题都是和经济相关的。设计达到什么样的排放水平,就得有什么样的投入。
其次,出水中不可生物降解的COD,如果是天然物质的话,不会造成水体的黑臭。因此,如果把COD要求强制的达到20mg/L这样的水平,尤其在未来污水进水的浓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这样的高标准属于劳民伤财。
我认为对我们现在的污水处理技术来讲,有一个指标更为关键,即氨氮指标,这和黑臭富营养化等直接相关。而且,如果出水的氨氮指标能低于1mg/L升的话,相关的COD、BOD都会达到相应要求。
在总磷、总氮指标方面,我跟国内相当一部分专家的观点有些不一样。我认为,如果目标是控制藻类的生长和富营养化,那么必须重视氮磷之间的比例关系。而总氮再低,如果总磷没有变化,那么也解决不了问题。
从这个角度,从对水体的富营养化控制来讲,总磷是第一位的,氨氮是第二位,总氮指标是第三,控制了这三个指标,污水排放的常规指标就控制住了。
碧水源文剑平董事长
代表性观点——强化排放标准要与水环境质量标准衔接,并直接将黑臭水体归咎于污水厂!—“依据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处理过后,所排水的标准是一级A。“Ⅰ类到Ⅴ类是水资源,越过了Ⅴ类就不是水资源,一级A是劣Ⅴ类水,就是能够产生污染的液体。换句话说,在现行国标下,对我国水环境负荷超载的流域和地区,污水处理厂建在哪里,排污就在哪里,哪里就会形成黑臭水体。”
中国水网近期刊载的《财经国家周刊》对文剑平观点的系列报道:“支持者大多为有自主研发膜技术实力的企业。反对者则集中于采用传统技术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单位,对他们而言,“达标排放”的思想根深蒂固,不能从保护水环境的角度思考问题;业内部分水务投资和运营企业,或由于自身缺乏创新技术,或因长期引进国外技术,不去创新,对当下的创新技术缺乏深入了解,总是以采用新技术一定会增加投资成本、不符合中国国情为由反对”。
中国环科院夏青原副院长、总工程师
夏老认为,提高排放标准不是治本之策!“正确的排放标准一定是处在水污染治理的大系统决策中,反映国家技术经济可行性,促进多种环境管理手段并用。必须反对任意加严排放标准限值,搞一个特别限值去抢占环评、规划、特别是排污许可证的执法空间;更反对用特别加严的“一刀切”国家标准去否定地方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留给排放标准的任务最重要的是研究各类污染物最佳处理实用技术和可行技术是什么,并针对国家治污方略提出不同的治污达标基本水平作为底线。不是关在屋子里编标准,而是认真的请教各工业行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专家,研究适用于中国污水无害化、资源化、能源化的技术”。
1、改善中国水环境问题要从区域或者城市健康水循环角度综合考量,不能单纯依赖提高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要综合考虑提高管网收集率普及率、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收集与处理、合流制CSO的妥善处理;合流制管网不同位置的储存滞留池的设置;污水厂进水端暴雨期峰值污水的储存及处理;农业面源污染及工业废水点源污染的控制等。
2、中国不适合制定“一刀切”横贯大江南北的统一排放标准,优先制定地方性排放标准,N、P指标不能一刀切。对于特定敏感性区域,建议结合水环境容量,科学评估N、P污染物在该特定水域水体富营养化中的贡献,研究N/P比在水华爆发中的变化规律及控制措施,进而制定科学的指标控制数值及年排放总量的限制。
3、本标准适用范围,明确本标准“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里需要澄清和明确农村污水处理和城镇污水厂的界定。
4、具体到本次修订标准上,建议要综合考虑高级别的排放标准到底对改善水环境的必要性和对“大环境”的可持续性的影响:首先,高级别的排放标准,无疑将会促使大量“高大上”工艺“一窝蜂”的上马,这在目前地方财政吃紧的情况下,会加剧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压力,在资金投入有限的情况下,会导致雨水治理、管网普及等一系列综合水环境治理措施的投资受到影响。其次,高的排放标准,会大幅度增加对能耗、药剂、材料、设备的消耗,这些消耗来源于上游不同产业,这些产业实际都是在贡献着对环境的污染,都是“碳足迹”的主要贡献者,是GHG主要排放者。因而,这种做法可能会转嫁或提高了上游产业对环境的直接污染,实际上是违反生态伦理的。
5、考虑排放指标之间的关联度,排放指标的设置无需对SS、COD和TP、TN进行同步高标准限定。即使采用高标准,建议考虑只对TP、TN进行限制,营养指标限制了,SS、COD等指标也会取得理想的去除效率。否则,对COD、SS同步实施高级别限制,会加大不必要的投资及运行费用,因这部分残留的COD、SS本身就属于难以生物降解,且对受纳水体危害性并不大,对环境的总体改善并无同比的贡献度。
6、采取高排放标准时,建议考虑采用周均值、月均值、年均值等指标进行考核。目前修订的排放标准涉及到的“特别排放限值”,逐渐趋向污水处理技术的LOT水平,这种情况下,标准的制定就要考虑到污水处理过程客观存在的不稳定性,指标越严格,这种达标难度越大,可以参考欧美发达国家采用的考核办法。此外,现在的环保部门考核往往瞬时样,这对运营企业是不公平的。在目前环保执法高压态势下,在总体水价机制及地方财政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企业的运营风险极大。
7、消毒指标:要结合污水厂尾水排放及最终用途,决定消毒方式及粪大肠菌群数指标。
8、选择性控制指标:指标的选择与指标数值的确定,要科学合理。
IWA主席,维也纳技术大学教授 Helmut Kroiss博士
中国排放标准中的取样方法和欧美都有所差异,并且达标率的要求上也有所不同。欧洲一些国家并未要求100%达标。如德国以4或5个连续取样来判断是否达标;奥地利要求日平均样的年达标率为95%。当排放入湖泊时,TP要求小于0.5mg/L,当排放入河流时,TP需小于1.0mg/L。在一些特殊的水域,排放标准也会更严格。
在制定总氮排放标准时是考虑进水和出水的总氮去除率需大于70%的原则,鉴于这一原则,执法机关往往参考总氮的年平均去除效率,而不是基于瞬时排放值。例如为降低地下水渗入污水管网做出努力的污水处理厂,其出水排放浓度,往往比那些实际进水量小但地下水渗入严重的污水厂的浓度要高,而后者才是执法机关真正的处罚对象。
据我所知,中国还存在化粪池系统,这将导致污水厂进水的有机质含量偏低,也可能会影响到碳氮比,从而影响总氮去除的效率。温度对污水处理厂处理效率有显著影响,在北京和天津的地方标准中,采用了冬季时间段,对冬季氨氮的排放限值进行单独说明,然而按水温而非季节来划分应该更为科学。
中国目前基于日均混合样达标要求的标准是非常严格的,这势必大幅提高污水处理厂的投资,而实际上对整体的水环境改善作用非常有限。
从长期的经验来判断,如果污水厂能高效稳定运行,传统活动污泥法可去除94%的进水COD(在达到完全硝化的条件下)。如果二沉池得到很好的设计,即使不需要额外后续处理的情况下,中国一些标准中提出的出水COD 20mg/L或30mg/L 也是可以实现的;在无后过滤工艺的情况下,BOD无法每天都稳定达到4-6 mg/L。二沉池出水中的生物絮体是影响污水厂排放水中BOD、SS和TP浓度的最终决定因素。执行中国的最严格的TP排放限值,就需要用到化学法除磷。在瑞士,通过后化学絮凝过滤,TP能稳定小于0.3 mg/L。我本人并不敢肯定传统的砂滤能否满足每日出水TP稳定小于0.2mg/L的要求。在美国的Blue Plains污水厂,他们的TP的月平均值要求小于0.1 mg/L, 是通过膜过滤的工艺实现的。
关于氨氮的去除,我们的研究所已经开发出了,为了达到如此严格排放限值的一系列设计和运行的模型。从经济上来说,推荐95%甚至97%的氨氮排放达标率,这样可以节约可观的投资。实际上,即使氨氮非100%达标,对整体的受纳水体水环境和可能的水回用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针对中国的水质特点,我想在没有外加碳源的情况下,总氮将无法达标。在这样严格的标准要求下,污水处理厂的能耗自给将很难实现。自养脱氮工艺(厌氧氨氧化)将是一个技术手段,能有效降低能耗,但这是最新的工艺,还有很多挑战需要解决。针对北京和天津的气候条件,我不清楚主流厌氧氨氧化是否能够稳定的满足如此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但在未来,主流厌氧氨氧化能成为解决方案。
如果基于传统的活性污泥法,考虑进水水质和排放标准,中国的污水处理厂无法实现能耗自给,这一结论可利用很多模型计算得到。在北京和天津等中国严重缺水的地区,污水的达标排放和水的有效回用,比污水厂实现能耗自给更为重要。
从温室气体排放的角度来说,中国的化粪池系统有很多弊端。除了化粪池自身产生大量的甲烷外,导致污水厂碳氮比不足,也会限制反硝化过程的效率,并释放出N2O。
总体来说,现有的技术手段能够满足中国日益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要求。但从保护受纳水体的角度,控制面源的污染应该更有效。
设计院观点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意见和建议:
1、标准的编制方式是依据于我国的标准编制规范,是否做到了深入的调研,包括走出去到欧美等发达国家去调研,看看人家的标准是如何提出的,为什么人家的水系及环境那么好,而出水标准有比我们国家的指标低很多呢;要避免一谈到标准修订,就提高标准的现象发生,试想一下,下一个十年我们的标准将如何修订呢?
2、有机物和营养物的排放标准限值的设定的依据是什么?对于当前我国的水系污染情况,制订什么样的标准是科学的,值得思考?纽约州EPA通过对纽约市哈德逊河水系的十余年的不断研究,分析计算出水体的自净能力,最终确定了纽约市的各个污水处理厂向哈德逊河排水的排放标准,我们认为,这样制订的方法是科学合理的。
3、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水处理的基本方法是否应该仍以生物处理为主调,如果认可了这个思想,就应该考虑任何有害物质的去除,都应该在生物处理的范围内,如果常规处理不能去除的物质,应该修订有关规范,将这些物质纳入到点源处理中消除。我们认为,各种制药废水的排放标准就相对科学。
4、我们认为,国家标准是设计时使用的最高标准,在标准使用上应该清晰明了,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致使对标准的执行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标准中4.2.2节规定:“自 2018 年1 月1 日起,敏感区域内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 中一级A 标准;敏感区域外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并处理工业废水比例<80%执行表1 中一级B 标准,若接收并处理工业废水比例≥80%执行表1 中二级标准。”我们认为关于80%的比例标准的判定很难,执行也难,一个排水分区内如果建有污水处理厂,现在接受并处理工业废水比例为79%的话,执行一级B仍然很难;如果接受并处理工业废水比例为81%,而过几年接受并处理工业废水比例为79%的话,还得马上去升级,最主要的是,80%的比例由哪个部门来判定?
5、希望进一步明确4.2.4节,关于“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这个裁定权利和责任由哪一个机构来负责?
6、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污水是二级处理标准,主流技术是以活性污泥法为基础的生物处理工艺,二级处理工艺的出水COD通常小于60mg/L,世界很多国家COD都基本在这个范围,考虑到一些外界的影响,COD会略微高一些,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精神体现。我们通过对自然界微生物的强化(活性污泥)实现了在自然界需要长时间、大空间的处理,已经完成了有机物应有的处理,二级出水中的COD已经很少耗氧,不再招致自然界微生物的耗氧引起水体黑臭,似乎没有必要再通过高投入去消灭那一点点COD,相反这些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污水处理的碳足迹(电耗、物耗消耗所致)。特别强调的是,我们不希望看到为了去除那么一点点惰性的COD 指标,把污水处理厂变成了化工厂。
7、标准中4.2.2节规定:“自 2018 年1 月1 日起,……若接收并处理工业废水比例≥80%执行表1 中二级标准。”如果工业园区的工业性质复杂,即使执行二级标准,对于COD的去除,难度仍然很大。可否改变一下思维,从源头上去除这些顽固的COD 呢!
8、支持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标准更新,这样能够避免出现“邻避效应”现象的发生,检测手段感觉还是很不方便,建议编制有关实现这个标准的污水处理厂的去除大气污染物并使之实现排放标准的必要手段。
9、表一的第12项,粪大肠菌群数的要求,是意味着污水处理厂需要时时消毒吗?是否有这个必要呢?是否想任何水系排放都需要这个要求呢?建议认真研究。
10、建议附表给出“敏感区域”的62个国控重点湖库和沿海11省56个地市212个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我们很难找到。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4.2.1条,自2016年7月1日起,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中一级A标准。对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含工业废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乡镇污水处理厂执行难度较大,建议放宽到一级B标准。
2、4.2.2条中工业废水的比例80%不能确定是污染物浓度还是流量,应该明确。这一条按照条文理解可以作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标准,由于污水厂来水是变化的,在污水厂运行过程中,如果比例超标,经污水厂申请,可以适当放宽排放标准。
建议将80%改为60%。
3、新标准基本控制项目中增加了总镍和苯并(a)芘,对很多乡镇污水处理厂及县级环保部门,这两项指标检测有困难,编制说明中将这两项原选择控制控制项目增加为基本控制项目的原因解释为这两项在典型污水处理厂检测中有较高检出率,但目前的污水处理工艺对这两个污染物指标无直接去除效果,较高的检出率是因为工业点源控制不好,建议这两项指标仍为选择性控制项目。
4、4.2.4 表2选择性控制项目排放限值中,新增的总铝指标0.2mg/L,考虑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铝指标为0.2mg/L,污水处理过程中有时会投加铝盐,部分工业企业用水中也可能会增加铝盐,建议放宽到0.5mg/L。
5、5.1条表3中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允许浓度值。由于污水处理厂和城市居民区的距离远近不同,建议在标准中还是沿用原来的分级标准,对于环境敏感区域,可以通过环评提出更严的要求。
6、建议仍保留原标准中对于COD大于350mg/L的污水处理厂按照去除率要求,同时增加对于总氮超过60mg/L的污水处理厂也按照去除率或者碳氮比要求。
7、6.3条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污泥处理的,出厂污泥应达到表4中1~4项控制项目的规定。
粪大肠菌群值和细菌总数这两个指标对于脱水污泥不能达到,如果还要进行处理,委托专门机构处理的意义就不存在了,建议出厂污泥满足表4中1~2要求。由于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环境风险比较容易控制。
8、我国地域广,且处于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污水处理厂污水来源复杂,目前污水处理是以微生物处理为主体的工艺,收到来水、气温、运行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建议采用美国、法国等国家的方式,水样检测取周均值或者月均值或者采用达标保证率的方式,既能控制进入环境中的污染物重量,也能降低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
如果采用达标保证率的方式建议采用85%~90%。
9、7.4.2条中表5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采用重铬酸钾法,对于进水没有问题,由于经过充分处理,水质已经接近地表水体,建议出水采用高锰酸钾法测定,主要是减轻过量使用重铬酸钾对环境的影响,日本也是使用高锰酸钾法。只要全国都使用一样的标准,就可以对比。
10、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到污水处理费、企业运行成本、居民水费等多个因素,任何国家排放标准和经济代价之间都追求平衡,不能片面强调一个方面。新标准实施后,保守估计污水处理成本在1/0~3.0元/m3, 多数污水处理厂在1.2~1.8之间,目前我国多数城市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在0.5元以下,而且城镇污水处理厂中还有约10%~15%的地下水,今后可能还要处理初期雨水,所以建议减少按照特别排放限值、一级A标准的适用范围,否则污水处理厂难以维持正常运行。
同时还应该考虑到为使污水处理厂达标,需要投加大量的碳源、药剂、消耗电能,也会间接产生污染,增加二氧化碳排放量。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刘智晓博士